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冯家顺)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预计将解决“开门杀人”、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人身伤害等问题。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租赁、出借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负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人必须与被侵害人共同提出索赔。机动车辆的使用者和机动车辆的所有者。车。如果损害由某人或管理人员负责,则造成损害的车辆使用者将承担肇事者产生的所有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使用人的过失,应当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责任人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受害人赔偿的损失数额。它还规定,车内乘客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必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乘客责任人对他人损害负有责任为由,向承保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赔偿或承保商业保险汽车责任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保险公司主张乘客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其授权驾驶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一方人身伤害,且车辆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方有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失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车辆对事故各方的危险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非营业性机动车载客不付费、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以协会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欢迎并听取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表示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会询问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薄彩霞,邮编:100745,邮箱:[email protected]。